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长葛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时,利用负责收取公司现金收入的职务便利,未按规定将商户租金、物业费等资金存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为掩盖行为,王某通过修图软件伪造个人账户余额应对财务核查,累计挪用公司资金816.82万元,其中224.69万元用于网络游戏充值,586.73万元用于证券投资亏损,5.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4年12月公司核查发现异常后,王某主动投案,并退还5万元现金及价值51.62万元的房产抵账。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760.20万元。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其家属代为退赔60万元现金,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二审阶段新增退赔及谅解情节,在维持定罪基础上将刑期减为五年,退赔金额调整为700.20万元。法院指出,王某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从轻情节,但二审期间的继续退赔和谅解进一步体现了悔罪态度,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案例来源: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0刑终10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情节的,一审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罚。二审期间继续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可作为新的量刑情节在原有基础上再从轻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边界与司法认定
挪用资金罪作为惩治企业内部贪腐的重要罪名,其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本罪的核心要素包括: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挪用数额需达到法定标准。本案中,王某作为百货公司出纳,直接经手现金收款业务,其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资金用途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司法解释明确,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限制。王某将资金投入网络游戏充值和股票交易,二者均属于典型的营利活动。特别是游戏充值,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认可为消费型营利行为,因其通过虚拟财产置换实现心理满足,具备利益追逐属性。而证券投资虽属合法渠道,但未经授权动用单位资金操作,同样侵蚀了企业财产权益。
数额认定在本案中凸显了司法精准化趋势。王某挪用资金总额816.82万元,远超“数额巨大”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通常以400万元为界)。法院在计算时采用了客观归责原则,即无论资金最终是否亏损,均以实际挪用金额认定。其中证券投资亏损586.73万元部分,虽王某未实际获利,但改变资金用途造成的风险应由其承担,这体现了刑法保护法人财产权的立法本意。
证据链条的构建展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技术进步。本案除传统证人证言、书证外,特别依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还原修图造假过程,通过证券公司流水追踪资金流向,这种多维证据体系有效破解了犯罪嫌疑人隐匿资产的企图。这也警示企业需加强财务监管技术投入,防止类似“P图对账”等低级漏洞。
三、量刑情节的动态评价与司法裁量
刑事量刑本质上是多种情节综合衡量的艺术,本案改判生动诠释了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王某案件呈现了完整的量刑情节演进图谱:自首和认罪认罚构成法定从宽基础,部分退赔体现初步悔罪,二审新增退赔和谅解则完成良性司法互动。
自首情节的认定彰显了司法鼓励投案的导向。王某在单位发现异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持续稳定供述,完全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尽管其初始退赔能力有限,但自首行为本身已为后续从宽预留空间,法院在量刑时给予的10%-30%减让幅度,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情节量刑的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反映刑事诉讼改革成效。本案从侦查阶段起,王某始终认罪并签署具结书,这不仅节约司法资源,更强化了教育矫正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与自首虽同属从宽情节,但分别对应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同价值取向,实践中应避免重复评价。一审法院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从宽因素,体现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延续发展。
退赔谅解机制成为修复社会关系的关键枢纽。本案量刑变化最直接的因素是二审阶段新增60万元退赔及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额退赔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部分退赔按比例酌定。王某家属在二审期间积极筹款,虽未全额退赔,但结合房产抵偿已挽回损失近20%,被害单位据此出具谅解,形成“退赔-谅解-从轻”的良性循环。这种模式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也为被告人创造改过自新机会,实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的二元统一。
财产刑与自由刑的平衡需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审将刑期从五年六个月改为五年,表面看减让幅度有限,但结合760万元退赔义务,实际形成“严中有宽”的裁判思路。在涉企经济犯罪中,司法机关注重修复受损法益,对积极退赔者适度从宽,有助于解决“办案垮厂”的实践困境。但需强调,这种从宽必须以主刑惩罚为前提,避免“以赔代刑”的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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