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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姚某诉吴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监护人应当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025-12-10 22:44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4-2-043-001

关键词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 共同侵权 监护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粟某(14岁)、吴某(13岁)、梁某(14岁)三人到姚某家中盗取了人民币20000元(币种下同),后三人将该款项进行了分配并挥霍完毕。姚某发现失窃后,向公安机构报案。后因粟某、吴某、梁某年龄原因,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财、姚某新系吴某的父、母亲,粟某祥、赵某系粟某的父、母亲,梁某金、付某珍系梁某的父、母亲。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粟某、吴某、梁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返还 20000元及利息。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桂11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吴某财、姚某新、粟某祥、赵某、梁某金、付某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姚某财产损失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告吴某、粟某、梁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财、姚某新、粟某祥、赵某、梁某金、付某珍支付);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所涉的主要问题为: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监护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其一,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吴某、粟某、梁某入户盗窃姚某20000元,共同侵犯了姚某的财产权利,构成共同侵权。故吴某、粟某、梁某应当连带赔偿姚某财产损失20000元。吴某、粟某、梁某在共同盗窃后至今没有赔偿姚某损失,确实造成姚某资金占用损失,酌定姚某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其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吴某、粟某、梁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判决明确,吴某、粟某、梁某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就所受损失请求未成年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条、第1165条、第1168条、第 1184条、第1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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