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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强奸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2026-06-16 21:52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6)最高法刑申6号

康树章:

你因强奸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申46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与被害人系情人,在完全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隐匿、毁灭证据,制造假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及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你所提申诉理由。经查,案发后,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你强奸,你对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不否认。案发时,你殴打被害人致其身体多处损伤,为阻止被害人求助摘下被害人手机卡,被害人为反抗将你的颈部、胸前、手背等处抓伤。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你的身体损伤照片及身体检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你对殴打被害人及摘下被害人手机卡的事实也予供认,并供认发现被害人阴道出血后,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审期间,被害人曾经出具自愿与你发生性关系的材料,但经公安机关及原审法院查证,被害人均否认自愿发生性关系,出具材料系因担心遭到你的报复。综合在案证据,原审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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