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6-04-1-374-001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正当防卫 争夺非法利益 相互斗殴 防卫意图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麟、黄某全与被害人张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因在茶楼内摆放赌博机一事产生纠纷。黄某麟先动手,后双方发生打斗。黄某麟打伤张某、王某后离开现场。随后,张某、王某电话邀约多人在某烧烤店聚集,意图报复。黄某麟的朋友李某威、唐某到某烧烤店调解未果,其间,李某威、唐某与黄某麟多次电话联系。黄某麟明知张某、王某在某烧烤店纠集人手欲实施报复的情况下,携带匕首(系管制刀具)于当日2时40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全来到某烧烤店外。张某、王某等人发现后,持砍刀对黄某麟进行追砍,致其右额部、左颈部、左手掌等部位受伤。逃离途中,黄某麟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张某左耳部及左耳后头皮,致张某倒地后继续捅刺其右眼部。张某一方其他人员持刀继续追击,黄某麟逃离现场。后黄某麟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4日,张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单刃锐器刺创所致严重颅脑损伤;黄某麟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麟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川0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某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黄某麟以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2023)川刑终3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黄某麟在遭受张某一方持刀追砍的过程中,持匕首捅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据此,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等条件,其中意图条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反击,而非出于报复泄愤、刻意挑衅或者相互斗殴的目的。实践中,相互斗殴暂时停止,一方离场后明知对方在特定地点纠集人员欲实施报复,仍携带凶器至该地点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继续斗殴意图;在此情况下,对方先行动手后予以还击的,属于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麟与被害人张某为争夺在茶楼内摆放赌博机的非法利益,黄某麟先动手殴打张某一方,引发双方斗殴。斗殴暂时停止后,张某一方不服,在某烧烤店聚集多人意图报复,黄某麟在明知张某一方聚集报复、其朋友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仍携带管制刀具前往某烧烤店,印证其具有与对方继续对峙斗殴的目的。在此情况下,虽然张某等持刀对黄某麟进行追砍在前,黄某麟持匕首捅刺张某在后,但因黄某麟主观系出于斗殴目的,不能认定其具有防卫意图,故不成立正当防卫。综上,被告人黄某麟在斗殴过程中持匕首捅刺被害人张某眼部,致张某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考虑张某伙同他人对黄某麟持刀追砍,对冲突升级具有较大责任,以及黄某麟案发后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相互斗殴暂时停止,一方离场后明知对方在特定地点纠集人员欲实施报复,仍携带凶器至该地点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继续斗殴意图;在此情况下,对方先行动手后予以还击的,属于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9条第1款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11月23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刑终3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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