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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 要件规定

2025-07-31 16:51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继承人周某与前妻育有周某韬,与再婚妻子彭某育有周某洁。2019年4月16日,周某在母亲李某家中立遗嘱:由外甥女许某录制视频,周某宣读打印遗嘱内容后签名,声明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周某去世后,周某韬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周某洁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李某未答辩。

一审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韬继承房屋。周某洁上诉后,二审法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认定遗嘱无效:

  1. 录像遗嘱:录制于2019年(民法典施行前),但无见证人姓名、肖像及日期记录,违反《民法典》第1137条形式要件;

  2. 打印遗嘱:仅有周某签名,缺见证人签名及日期,违反《民法典》第1136条形式要件。
    因无其他有效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周某韬(子)、周某洁(女)、李某(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自愿将份额赠与周某韬,故房屋由周某韬占2/3、周某洁占1/3。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76-003《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字不少: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二、法理分析
(一)新旧法衔接的司法智慧
本案核心在于《民法典》新增打印、录像遗嘱形式后,对施行前所立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只要遗产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法院即可援引新法审查旧遗嘱形式要件。这一规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追溯”的原则:

  • 旧《继承法》未承认打印、录像遗嘱,若机械适用旧法,此类遗嘱必然无效,否定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 新《民法典》第1136条、1137条增设两类遗嘱形式,为审查提供明确标准,兼顾意思自治与形式正义。

张万军教授评析:

“本案二审判决精准把握了司法解释精神。若因遗嘱订立时法律无规定而直接否定效力,实属‘以形式扼杀实质’;但若完全忽略新法形式要件,又可能纵容瑕疵遗嘱。法院选择‘用新法检视旧遗嘱’,既尊重立遗嘱人意愿,又通过严格形式要件防范欺诈。”

(二)形式要件的法理逻辑:为何缺一不可?
《民法典》对打印、录像遗嘱设置严苛形式要件,绝非“技术性规定”,而是基于继承纠纷的三大风险点:

要件法律要求本案缺失环节潜在风险
见证人2名以上全程在场录像中仅周某出现见证真实性无法验证
身份记录遗嘱人/见证人姓名或肖像无见证人影像及姓名无法排除伪造或胁迫可能
签名与日期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仅周某签名,无见证人日期遗嘱完整性、时间点存疑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指出:

“形式瑕疵往往是继承纠纷的导火索。例如见证人未露面,难以证明其是否具备见证资格(如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未注日期则无法判断遗嘱是否立于神志清醒时。本案遗嘱虽为周某真实意愿,但因形式缺陷沦为‘无效意思表示’,警示民众:真实意愿需搭载‘法律认可的工具箱’。”

实务启示:如何订立有效打印/录像遗嘱?

  1. 见证人双保险:选择无利害关系者2人,全程参与录制或打印过程;

  2. 身份可视化:录像中见证人须清晰自报姓名并露面,打印遗嘱每页签全名;

  3. 时空锁定:在录像开头或遗嘱末尾明确记录年月日,避免事后争议;

  4. 同步留痕:打印遗嘱宜采用“现场制作+同步签署”模式,排除替换风险。

张万军教授补充: “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纠纷量同比上升37%(引自最高法2023年报),主因是民众误以为‘打印即有效’。须知,打印遗嘱本质是代书遗嘱的电子化延伸,必须遵循代书遗嘱的严格见证规则——机器不能替代人证。”

(三)法定继承的衡平艺术
当遗嘱无效后,法院采用法定继承并认可李某的份额赠与,折射出两层衡平:

  • 均等分割原则:一审未考虑周某洁的法定继承权,二审纠正为子女各1/3份额(李某1/3赠与周某韬),体现“一般应当均等”的继承法精神;

  • 尊重意思自治:李某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避免过度干预家庭自治。

张万军律师总结:

“本案犹如一堂‘遗嘱形式法治课’:法律不拒绝新科技,但坚守程序正义。民众若选择打印或录像遗嘱,务必以‘见证人+身份记录+日期’为铁三角。否则,即使心意再真,亦可能归于法定继承的‘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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