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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工亡发生在参保审批期间,补助金该由谁付?

2025-11-16 16:41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10月31日,孙甲磊正式入职牟平区A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同年11月15日12时,孙甲磊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日14时4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1月18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甲磊的死亡视同为工伤。

从社保缴纳情况来看,牟平区A厂于2023年11月15日14时10分通过网上平台为孙甲磊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就业登记当日15时36分审批通过,参保登记则在11月17日10时54分才审批通过。A厂随后于11月17日缴纳了孙甲磊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包含工伤保险费45.81元,完税证明中未产生滞纳金。

事故发生后,孙甲磊的近亲属(妻子张甲、儿子孙甲、母亲孙乙、父亲孙丙)向牟平区A厂主张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其诉求。牟平区A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两项费用,理由是其为孙甲磊缴纳的社保属于正常缴纳而非补缴,且办理登记在法定30日宽限期内,工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审法院查明,牟平区A厂曾向当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亡待遇,该中心回复称孙甲磊死亡时间早于参保登记审批通过时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意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由单位承担,仅从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A厂不服该回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一审法院认为,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可作为定案依据,孙甲磊工亡时A厂尚未完成其社保参保登记审批,未实际参保缴费,故判令A厂支付丧葬补助金4241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合计1028074元。

牟平区A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2023年11月保险申报表、社保完税证明及行政再审申请书等证据,主张参保申报属于正常操作且已足额缴费,无滞纳金即可证明非补缴。被上诉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社保中心未支付相关补助金的理由是参保登记时间在工亡之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行政判决书可作为依据,A厂未在孙甲磊工亡时完成社保缴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6民终57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职工因工死亡且工伤认定已生效的,其近亲属依法享有主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需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方可完成参保手续,参保生效时间以审批通过时间为准。3. 职工工亡时间早于参保登记审批通过时间的,即使用人单位在法定30日宽限期内提交登记申请且后续正常缴纳社保费无滞纳金,仍视为职工工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如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 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可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合法依据,再审程序不影响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二、焦点解析:参保“时间差”的责任边界在哪?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参保申请但审批通过时间晚于工亡时间,这种参保‘时间差’导致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案件焦点分析指出,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在30日内提交参保申请、后续缴费无滞纳金就是“正常参保”,就能转移工伤风险,但本案的裁判清晰界定了“申请提交”与“参保生效”的法律边界。

 

针对牟平区A厂提出的“正常缴纳而非补缴”的抗辩理由,张万军教授解释道,《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仅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交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并未规定申请提交即视为参保生效。社会保险参保实行“申请-审核-审批”的经办流程,只有审批通过后,职工的参保信息才会录入社保系统,工伤保险关系才正式建立,这是社保经办的法定程序,也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A厂虽在11月15日提交参保申请,但孙甲磊当日14时46分已死亡,而参保登记审批通过时间是11月17日,这意味着工亡发生时,孙甲磊的工伤保险关系尚未建立。”张万军进一步分析,A厂主张的“无滞纳金即非补缴”存在逻辑误区,滞纳金是针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情形的惩罚性费用,仅能证明其后续缴费行为符合规定,但无法倒推参保登记审批通过前工伤保险关系已存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申请需要一定时间,这个“审核期”内的工伤风险,不能简单以“已提交申请”为由转移给工伤保险基金。

对于A厂提出的“30日宽限期是责任豁免期”的观点,张万军明确表示不成立。他指出,《社会保险法》规定30日宽限期的立法本意是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手续办理时间,避免因手续繁琐导致企业无心之失违法,而非赋予用人单位在宽限期内“工伤风险豁免权”。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参保生效后享受待遇”,如果允许宽限期内未完成审批的企业免除责任,可能会导致企业故意拖延提交申请,反而损害职工权益,违背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行政判决书的效力问题也是争议焦点之一。A厂以已提起行政再审为由,主张行政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张万军律师从程序法角度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和公信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再审程序的启动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这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能避免当事人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三、实践警示:企业参保莫踩“时间坑”,职工维权要找对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结果,张万军教授从企业和职工两个维度给出了实操性建议,帮助双方在工伤保险问题上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对企业而言,首要任务是“缩短参保审批的时间差”。他建议,企业在职工入职当日或次日就应提交参保登记申请,避免拖延至临近30日时限时再办理,给审核审批留出充足时间。“特别是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强、工伤风险较高的岗位,更要做到‘入职即参保’,不能抱有‘先观察几天再参保’的侥幸心理。”张万军举例说,本案中A厂10月31日入职,11月15日才提交申请,虽未超过30日,但仅间隔15天就发生工亡,直接导致审批未完成,最终承担了百万元的赔偿责任,这个教训对企业来说极为深刻。

同时,企业要留存好参保的相关证据。“提交参保申请后,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索要受理凭证,记录申请提交时间、受理时间等关键节点信息,一旦发生争议,这些凭证可以证明企业已履行申请义务。”张万军强调,企业还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避免因欠缴、漏缴产生滞纳金,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此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调查,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责任扩大。

对职工及近亲属而言,要明确“工亡待遇的主张路径”。张万军解释,职工发生工亡后,首先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主张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近亲属要自行申请。其次,要区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如果职工工亡时已参加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未生效,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孙甲磊的近亲属先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仲裁支持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这个维权路径是正确的。”张万军建议,职工近亲属在主张待遇时,要收集好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近亲属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履行职责;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此外,张万军提醒,职工在入职时要主动询问用人单位是否已办理参保登记,可通过社保查询APP、当地社保部门官网等渠道查询自己的参保状态,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时参保的,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避免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待遇的情况。“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安全网’,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都要重视参保缴费工作,企业不能为了节省成本而拖延参保,职工也不能忽视自身权益,只有双方共同配合,才能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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