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5月,内蒙古籍劳动者张某林向湖南省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娄底市人社局”)递交《责令限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举报信》,核心诉求是要求该局责令其所在的两家用人单位——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娄底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包括自己在内的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重点补缴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用。
当年8月,娄底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张某林要求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给出了三点回复:一是告知张某林,涉事的人力资源公司正与另一机械设备公司及他本人协商处理;二是说明2020年11月后社保费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服务中心已联系税务局协调;三是表示若协商无果,将联合税务局调查处理。
因对该处理结果不满,张某林于2022年10月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娄底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娄底市人社局的处理意见,责令其重新履职。2023年1月,娄底市政府作出娄府复决字〔2022〕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根据湖南省相关规定,2020年11月起社保费征收职能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娄底市人社局不再具备征收职能,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申请。
张某林不服,将娄底市政府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查明,湖南省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明确,2020年11月起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续配套规程进一步明确,2020年11月前的社保费由人社部门核算后推送税务部门征收,之后的由税务部门直接核算。一审法院认为,娄底市人社局已无征收职能,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娄底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张某林诉讼请求。
张某林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娄底市人社局不具备征收职能,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张某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社保稽核、稽查是人社部门法定职责,不能因征收单位变更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查明,张某林主张的补缴期间可分为2020年3月至10月(职能划转前)和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职能划转后)两个阶段。
最高法再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社保行政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依法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书面移交并告知举报人。结合湖南省职能划转规定,娄底市人社局对2020年11月前的社保费仍有核定职责,需受理投诉并调查核定,再将应缴未缴部分移交税务部门,即使无应缴未缴情形也需告知举报人。娄底市政府以“被申请人不适格”驳回复议申请,且错误援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条款(应援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而非第一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未纠正该错误,处理不当。
最终,最高法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娄底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娄底市政府60日内重新处理张某林的复议申请,一、二审诉讼费由娄底市政府承担。(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再325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1. 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后,人社部门的职责并非完全终止,应根据职能划转的时间节点区分责任:划转前(2020年11月前)的社保费应征额,人社部门仍具有核定职责,需对投诉举报受理后调查核定,对应缴未缴部分移交税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无应缴未缴情形亦需明确告知;划转后的应征额由税务部门核算,人社部门无核定及征收职责。2. 行政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不适格”驳回复议申请时,应援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而非第一项,援引法律条款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 行政机关对劳动者社保权益投诉的处理,应严格区分职能划转前后的职责边界,不得因职能调整推诿法定职责,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职能划转不“甩锅”:人社部门的职责边界如何界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本质是行政职能调整过程中‘职责真空’的填补问题,很多劳动者和行政机关都容易陷入‘征收职能划走了,人社部门就彻底不管了’的误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本案分析指出,职能划转的核心是“分工优化”,而非“责任免除”,这一点在法律规定和裁判逻辑中体现得十分明确。
从法律依据来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明确了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分工处理+移交告知”义务,即便职能划转,“不得推诿”的原则始终不变。张万军进一步解释,社保费的缴纳流程包含“核定应征额”和“实际征收”两个关键环节,湖南省的职能划转规定,正是将这两个环节在2020年11月这个时间点进行了拆分:之前是人社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之后是税务部门既核定又征收。这种拆分意味着,人社部门对划转前的核定职责并未丧失,这是其法定职责的核心组成部分。
“娄底市人社局和市政府的失误,在于将‘征收职能’和‘核定职责’混为一谈。”张万军表示,张某林投诉的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的社保费,处于人社部门核定职责的时间范围内,该局即便不能直接征收,也必须完成“调查核实缴费基数是否合规、确定应缴未缴金额”的核心工作,再移交税务部门执行征收,而不是简单以“已划转”为由通过信访答复敷衍。娄底市政府在复议时,不仅未纠正这一履职漏洞,还错误援引了法律条款,这正是最高法撤销其决定的关键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娄底市人社局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应投诉的方式,也被张万军指出存在程序瑕疵。“社保投诉属于行政履职申请,而非普通信访事项。”他解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人社部门对社保投诉应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理或不予处理决定书,明确告知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而非用信访答复替代,这种方式本质是将行政履职申请“降格处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
三、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双视角:案例带来的普法启示
“对劳动者而言,本案最直接的启示是:遇到社保补缴纠纷,不能因职能划转就迷茫,要学会‘按时间分段找对门’。”张万军结合本案为劳动者提供了实操建议:首先要明确自己主张的补缴时间段,若涉及2020年11月前的费用,可先向人社部门申请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若涉及之后的费用,直接向税务部门投诉。若行政机关以“职能划转”推诿,可保留书面答复等证据,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就像本案中的张某林一样,坚持主张自身权益直至再审改判。
他特别提醒,劳动者投诉时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基数等核心事实,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本案中张某林能胜诉,很重要的一点是他清晰提供了补缴时间段和用人单位信息,为法院查明职责边界奠定了基础。”
对行政机关而言,本案则是一堂“职能划转后如何履职”的法治课。张万军强调,行政职能调整过程中,最忌“一刀切”式推诿,必须精准把握职责边界:一方面,人社部门要明确自身在职能划转前的核定职责、划转后的配合协调职责,对不属于自身职责的事项,要书面告知举报人并移交有权部门,不能简单“一推了之”;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合法性审查”职责,不仅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履职,还要审查自身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像本案中援引条款错误的问题,本质是复议审查不严谨的表现。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张万军认为本案的再审判决具有“类案指导”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多项行政职能优化调整的过程中,社保费征收划转只是其中一例,判决明确的“职能划转不免除既往职责”“分工不推诿责任”等原则,能为其他领域的职能调整提供参考,避免出现“职能交出去了,责任没人担”的治理漏洞。
“社保是劳动者的‘安全网’,行政机关的职责就是守护好这张网,不能因职能调整就出现‘破洞’。”张万军最后表示,本案的改判,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机关的履职划出了清晰边界,这正是司法裁判在法治建设中“定分止争、明确规则”的核心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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