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替前妻还了五百多万债务,离婚后要她分担却被驳回,难道就只能自己认栽?”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引发了不少市民对离婚后债务追偿、诉讼时效认定等问题的关注。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该案裁判要点,为大家解析其中的法律门道。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张某强与李某梅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这场离婚官司看似尘埃落定,却因一笔600万元的债务埋下隐患。时间倒回2016年,广州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油脂公司”)将张某强、李某梅诉至法院,主张二人返还600万元土地转让款及利息。2017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梅并非涉案协议相对方,判决由张某强独自返还该600万元及利息。油脂公司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对张某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019年7月张某强被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在当月,张某强与李某梅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双方以各自名义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第七条又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与第五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2021年,法院先后从张某强处强制执行了559万余元用于偿还油脂公司债务。2023年9月,张某强将李某梅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代偿的56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张某强称,当年收到的600万元已转给李某梅用于购买房产,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代偿后有权追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强与李某梅2019年8月离婚,而确认600万元债务的判决2018年5月就已生效,离婚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张某强应当知道债务存在,却迟至2023年才起诉,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同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名义合同由各自负责,且生效判决已认定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驳回张某强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强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法院查明,张某强2012年至2013年收到600万元后,分多笔向李某梅转账共计175万元,且李某梅在离婚后通过另案诉讼获得了涉案土地的相关收益。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梅享有土地收益却不承担对应义务有失公平,且张某强在2022年另案判决后才知晓自身权益受损,诉讼时效应从此刻起算,未超过法定期限。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某梅向张某强支付175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3296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并非“一刀切”以离婚时间为准,若存在后续关联案件对财产权益归属作出新认定,应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益受损时起算;2. 前案已认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不影响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基于款项实际流转、收益归属及公平原则,对夫妻内部财产责任进行划分;3. 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义合同各自负责”的约定,仅适用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一方作为代表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共同权益与义务。
二、焦点解析:诉讼时效为何“过期”又“复活”?
“一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却推翻该观点,核心在于对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理解不同。”张万军教授指出,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最易困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强在2019年离婚时就已知晓600万元债务的存在,却未在三年内起诉,故超过时效。这一认定看似符合法律条文表面规定,却忽略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殊性。
“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适用有特殊规则。”张万军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而本案中,张某强的权益受损并非简单的“离婚时未分割”,而是存在后续的关键事实——李某梅在离婚后通过(2022)粤0115民初10831、10832号案获得了涉案土地的收益。
二审法院查明,该另案判决认定张某强与李某梅等人就涉案土地存在共同权益,李某梅有权分配土地收益,且明确离婚调解协议中“各自名义合同各自负责”的约定不涵盖一方代表多方签订的合同。“这一判决结果直接改变了张某强对自身权益的认知——既然李某梅享有土地收益,那么因土地转让产生的债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张万军表示,在此之前,张某强虽知晓债务存在,但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和前案个人债务的认定,无法明确自身有权向李某梅追偿,直至另案判决作出后,其追偿的权利基础才得以明确,诉讼时效也应从此刻起算,故2023年9月起诉未超过三年时效。
这一裁判思路也与《民法典》实施后的司法精神一致。张万军补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样强调诉讼时效起算的核心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判断当事人“知晓权益受损”的时间节点,而非机械以离婚、债务判决生效等单一时间作为起算点。
三、关键厘清:个人债务与夫妻内部追偿的边界
本案另一大争议点在于,前案已认定600万元为张某强个人债务,二审为何仍判令李某梅返还175万元?这是否与前案判决冲突?
“这涉及到对外债务认定与对内财产分割的双重法律关系,二者并不矛盾。”张万军教授强调,前案(2016)粤0115民初2376号案是油脂公司与张某强、李某梅之间的外部债务纠纷,法院认定李某梅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明确合同相对性的角度作出的裁判;而本案是张某强与李某梅之间的内部财产纠纷,核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款项流转、收益归属及责任分担,二者审理的主体、范围、法律依据均不同,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三个关键事实:一是款项的实际流向,二是款项的实际用途,三是收益的实际归属。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银行交易明细查明,张某强收到600万元后,分多笔向李某梅转账175万元,且这些转账与款项收到时间高度关联,可认定为涉案款项的一部分;同时,李某梅在离婚后通过另案获得了涉案土地的收益,形成了“张某强承担债务、李某梅享有收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局面。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准则之一。”张万军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本案适用当时法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本案中600万元对外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对内而言,李某梅实际接收了部分款项并享有了相应收益,若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此外,离婚协议的解释问题也至关重要。李某梅曾以离婚协议第五条“各自名义合同各自负责”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结合另案生效判决,明确该条款仅适用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涉案土地相关合同实为张某强代表多方签订,产生的权益与义务应由多方共享共担,李某梅不能仅凭该条款逃避内部责任。张万军提醒,离婚协议签订时应尽量明确财产和债务的具体范围,避免使用“各自名义合同”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本案给广大市民提了两个醒:一是离婚时要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避免遗漏重要权益;二是发现权益受损后要及时主张权利,同时注意收集款项流转、收益归属等关键证据,若存在后续关联案件,需关注案件结果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准确把握诉讼时效节点。”张万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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