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3月,符女士与齐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2023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另行处理。此后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齐先生率先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购买的商品房及屋内家电、车库、车辆等财产,符女士则提起反诉,要求分割某村两层自建房及小院、分摊购房借款、家庭支出产生的信用卡及花呗债务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无争议的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符女士名下的商品房(含家具家电)、两个车位及两辆汽车。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商品房及车位归符女士所有,符女士支付齐先生一半价款36万元;离婚时尚欠的36万元公积金贷款余额26万余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两辆汽车归各自所有,符女士支付齐先生车辆价值差一半8000元。
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某村两层自建房及小院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符女士主张的向张某富、沈某堂等案外人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符女士名下信用卡、花呗消费及向符某玉的借款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分摊。
关于自建房,符女士提交村委会告示栏照片、电表登记信息等,主张房屋登记在齐先生名下,系夫妻共同建造,价值18万元,应分割一半;齐先生则提交国土资源局对案外人赵某英(齐先生父亲齐某国妻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房屋占用土地系非法占用,且归属齐某国所有。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建房时出资8万元,但因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且权属证明不足,仅判决齐先生支付符女士出资款一半4万元,未分割房屋所有权。
关于借款债务,符女士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称2020年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富借款9.25万元、沈某堂借款9万元,2023年向符某玉借款3.5万元,均用于家庭支出;齐先生否认借贷关系,认为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款项性质,且符某玉借款发生在离婚诉讼立案后。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信用卡及花呗债务,符女士主张2017年至2023年期间消费6.7万余元用于家庭开支,齐先生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未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商品房等财产归符女士所有,双方抵扣款项后符女士支付齐先生19.6万余元,齐先生支付符女士建房出资款4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第四、五、七项,改判自建房为共同财产、分摊借款及信用卡债务。二审中,符女士提交花呗分期截屏、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齐先生申请赵某平、齐某国出庭作证,证明自建房系齐某国出资。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认为自建房可能为违法建筑且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确权;借款债务因无借据且案外人未参与,无法查清;信用卡及花呗债务多发生于分居期间,符女士未证明用于家庭开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8民终23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其认定和处理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权属及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涉及案外人利益且权属证明不足的,仅可就已查明的出资部分进行处理。2.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据,且案外人未出庭或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难以认定。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信用卡、花呗债务,若发生于双方分居期间,且债权人未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 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另行处理的,离婚后可就未分割部分起诉,但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自建房成为争议焦点,符女士认为登记在齐先生名下且夫妻共同出资即属共同财产,为何法院未支持分割所有权?这涉及农村自建房分割的特殊法律规则。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村建设房屋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的属违法建筑。本案中齐先生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该房屋占用土地为非法占用,且责令拆除,说明房屋可能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
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不涉及违法建筑确权,因为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等属于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院若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进行分割,相当于变相认可其合法性,违背行政监管秩序。其次,齐先生申请的证人证明房屋由其父亲齐某国出资租赁土地并建造,虽符女士否认,但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向赵某英(齐某国妻子)的事实,房屋确实可能涉及案外人齐某国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以不损害案外人利益为前提,在权属存在争议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法院并非对符女士的出资置之不理。一审中查明双方建房时共同出资8万元,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即便房屋权属无法确定,齐先生仍需返还符女士出资的一半4万元,这既保障了符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对权属争议房屋的不当处理,体现了“出资事实可查即处理,权属争议另案解决”的裁判思路。
符女士主张的多笔借款未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核心原因在于未完成举证责任,这契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情形。
具体到本案,符女士主张的向张某富、沈某堂的借款,虽有转账记录证明款项进入其账户且发生于购房期间,但无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齐先生也未对借款予以追认。同时,张某富、沈某堂作为债权人未出庭作证,也未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无法核实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借款利率、还款约定等关键事实,仅依据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向符某玉的借款发生于2023年1月,此时符女士已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处于婚姻关系恶化阶段,且款项部分用于符女士个人保险费,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自然不构成共同债务。
对于信用卡及花呗债务,符女士虽提交消费记录,但未提供购物凭证、支付明细等证据证明消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子女教育、家庭饮食、共同居住支出等。相反,二审法院查明双方近两年因家庭矛盾分居,分居期间夫妻经济相对独立,符女士的消费更可能属于个人支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符女士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未认定为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农村自建房易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建议夫妻在共同建房时,首先确保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手续,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其次,所有出资凭证需妥善留存,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建材购买发票、施工队收款收据等,若涉及父母出资,需书面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避免日后权属争议。如本案中符女士仅能证明出资8万元,无法证明房屋权属,最终仅能追回部分出资。
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装修等大额支出借款的,应签订书面借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由未签名一方事后出具追认凭证。若向亲友借款,需保留转账记录,并让债权人注明款项用途。本案中符女士仅以转账记录主张债务,缺乏借据等核心证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此外,离婚诉讼期间尽量避免大额借款,此类借款若未用于共同生活,极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日常家庭消费中,应留存信用卡、花呗消费的购物小票、支付账单、消费凭证等,明确支出用于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庭日用品购买等共同生活场景。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更需注意区分个人支出与共同支出,分居期间的个人消费如美容、娱乐等,难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本案中符女士的信用卡消费因无具体用途证明,且发生于分居期间,未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离婚时若对财产、债务暂无法达成一致,应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明未分割财产的范围、数量、位置及债务的具体情况,避免使用“另行处理”等模糊表述。同时,离婚后应及时就未分割财产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另行处理财产,但因未明确财产细节,导致后续对自建房、债务等产生激烈争议,增加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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