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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婚姻法律师:担保代偿后追偿遇继承难题?

2025-12-05 21:20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替人担保还款后,债务人去世了,这笔钱该向谁要?继承人放弃继承就真的不用担责吗?”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偿权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就厘清了这类纠纷的关键法律边界。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该案裁判要点,为大家展开法律解读。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0年3月31日,王某(化名)与前妻李某(化名)共同向某银行申请“富民一卡通”贷款,授信金额10万元,张某(化名)与案外人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次日,该笔贷款转入王某账户并被其支取。2021年4月1日,因王某、李某无力偿还贷款,张某作为担保人向王某账户转账10万元,该款项随即被银行扣除用于还贷。2023年2月,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据及合同书,确认了该笔代偿款项及利息约定。

 

2023年9月,王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王父(化名)、母亲王母(化名)、女儿小王(化名)。张某因追偿欠款未果,将李某及王某的三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王父、王母、小王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案涉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代偿后有权向李某追偿;王父、王母、小王作为王某继承人,虽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但该声明系诉讼期间出具,且三人已实际处置王某2023年农作物收益等遗产,应在遗产范围内担责。一审判决李某偿还10万元及利息,王父等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王父等人不服上诉,主张未继承任何遗产,放弃继承声明应有效,且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期间,法院查明王父在另案中自认王某2023年农作物收益约4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贷款系王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王父等三人放弃继承声明未在遗产处理前出具,且王某有4万元农作物收益遗产,应在该范围内担责。最终二审维持一审部分判决,变更继承人担责范围为4万元遗产限额内。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22民终17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贷款合同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夫妻双方追偿,即使借款后双方离婚,不影响共同债务的认定;2.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诉讼期间出具且已实际处置遗产的,放弃继承声明无效;3.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认的遗产收益数额可作为确定担责范围的依据;4. 担保人追偿权的利息主张,法院可结合代偿时间、市场利率等因素酌情支持,并非必然支持约定的高利率。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签字并非唯一判断标准

 

本案中,李某以“借条中没有自己签字”为由主张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观点未被法院采纳。张万军律师指出:“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没签字就不担责’,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常见误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案涉贷款发生在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这已经构成了夫妻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后续借条中只有王某签字,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银行贷款合同作为原始债权凭证,其记载的借款人信息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证据。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对该笔债务的认可,不能以后续借条无签字为由否认责任。”张万军补充道。

 

此外,张万军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共同意思表示”和“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即使另一方未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即便有签字,若能证明款项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等,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贷款转入王某账户后被其支取,结合王某与李某当时的夫妻关系,足以推定款项用于家庭共同需要,再加上共同签字的贷款合同,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对于担保人追偿权的利息问题,本案一审未支持张某主张的“一年期LPR四倍”利息,而是酌情按年利率3%支持。张万军解释:“担保人追偿权本质是对其代偿损失的弥补,并非原始的借贷关系。《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追偿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该权利范围应合理界定。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代偿后的利息,法院通常会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即便有约定,也需符合法律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且要结合担保人实际损失综合判断。本案中一审按起诉时LPR即年利率3%支持,既弥补了张某的资金占用成本,又未过分加重债务人负担,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继承人担责边界:放弃继承不能“事后反悔”

 

王父、王母、小王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为何未被法院认可?这涉及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张万军教授从法理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一规定包含三个核心要素:时间节点是‘遗产处理前’,形式要求是‘书面形式’,意思表示要‘明确’。”

 

本案中,王某2023年9月去世,继承开始,而王父等人的放弃继承声明出具于2025年8月,此时距离继承开始已近两年,且王某2023年耕种的农作物已出售,收益被三人实际处置,属于“遗产已处理完毕”的情形。“继承人在实际控制、处置遗产后再出具放弃继承声明,本质上是试图以放弃继承为由逃避债务,这与《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法院当然不会采信。”张万军进一步说明。

 

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中法院以王父在另案中的自认为依据,认定王某有4万元农作物收益遗产。这一做法体现了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应用。张万军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王父在另案中自认王某有4万元农作物收益,该自认直接指向遗产范围,且与张某提交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遗产数额合法合理。”

 

实践中,继承人常以“遗产未分割”“没有实际继承到财产”为由拒绝担责。张万军提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是否担责关键看两点:一是是否继承了遗产,二是遗产实际价值多少。即便遗产未分割,只要继承人实际控制、管理着遗产,就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担责。像本案中的农作物收益,虽然可能未明确分割到每个继承人名下,但由王父等人实际出售并掌控款项,就属于已继承的遗产,必须以此为限清偿债务。”

 

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限额问题,张万军强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意味着继承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偿还义务。本案中二审法院将继承人担责范围限定在4万元遗产内,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继承人承担过重责任。”

四、担保追偿风险提示:事前防范与事后维权要点

结合本案,张万军律师针对担保追偿相关风险给出了专业提示。在事前防范方面,他建议:“担任担保人前,务必核实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如果是夫妻共同借款,务必要求双方共同在担保合同或借条上签字,避免后续出现‘一方不认账’的纠纷。同时,要明确约定代偿后的追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为后续维权留下依据。”

在事后维权方面,张万军指出:“担保人代偿后,要第一时间收集好代偿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人出具的借据等,这些是主张追偿权的核心证据。如果借款人去世,要及时查明其继承人信息和遗产情况,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发现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的,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张万军提醒:“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及时清点遗产,明确遗产范围。如果确实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要在遗产处理前及时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因拖延或实际处置遗产导致放弃继承无效。同时,继承人对遗产的实际情况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像本案中王父的自认,直接影响了担责范围的认定,虚假陈述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张万军强调:“本案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又厘清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边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无论是担保人、借款人还是继承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权利义务,避免因不懂法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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