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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醉酒后遭遇连环车祸身亡算工伤吗?这份判决厘清三大关键

2025-12-06 16:48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3月21日傍晚,湖南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徐X下班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前往妻弟熊X家中用餐,期间饮用了几瓶啤酒。当晚8时许,徐X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启程返家,21时10分许,行驶至319国道某路段时,与尹X停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这是事故的第一阶段。事故发生后,徐X与尹X均未开启警示灯,也未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而是停在国道的非机动车道和部分机动车道上协商。7分钟后,黄X驾驶重型货车途经该路段,直接撞到站在路面的徐X和尹X,徐X被送往医院后,于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检测显示,徐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事故责任认定为:第一阶段徐X负主要责任,尹X负次要责任;第二阶段黄X负主要责任,徐X与尹X各负10%的次要责任。此后,徐X的妻子熊X文向益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益阳市人社局先后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前两次均因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2024年10月24日,该局作出第三次不予认定决定(益人社工伤不予重认字〔2022〕0734-2号),认为徐X醉酒驾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情形,且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不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和路线,也非因工外出。

 

X文不服,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徐X的死亡系第二阶段事故导致,其此时已不是驾驶人而是行人,次要责任源于未及时撤离现场,与醉酒无因果关系;且人社局未核实徐X前往熊X家是否为商谈业务,程序倒置且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同决定,故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重作。益阳市人社局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熊X文主张徐X为商谈业务前往熊X家的证言均来自亲属,且与此前调查陈述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徐X下班时间与事故时间间隔4小时,事故地点在工作单位与住所反方向12公里处,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要求。但人社局作出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却在10月12日、14日已完成送达,存在程序倒置。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

 

案例来源: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9行终149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工伤认定中,“醉酒不得认定工伤”需以醉酒与事故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若员工在后续事故中身份已转换为行人,且事故主要责任由第三方导致,次要责任与醉酒无关联,则不能直接适用该排除条款;2. “上下班途中”需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下班后间隔数小时、前往与住所反方向的地点发生事故,不符合上述要求;3. 主张“因工外出”需提供用人单位指派或工作需要的有效证据,亲属证言无其他佐证的,不足以认定;4.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倒置(先送达后作出决定),属程序轻微违法,若未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二、工伤认定核心要件解析:三大争议点的法理边界

 

“本案的审理过程,清晰展现了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三个核心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工伤认定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要件,避免工伤范围的不当扩大。

 

关于“醉酒与工伤认定的关系”,张万军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将“醉酒或者吸毒”列为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存在醉酒情形就一律排除。“关键在于判断醉酒是否与事故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徐X的醉酒行为确实导致了第一阶段的轻微刮碰事故,但导致其死亡的是第二阶段的货车撞击事故。此时徐X已停止驾驶行为,转为道路上的行人,其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是未及时撤离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与醉酒状态无直接关联,事故主要责任由货车驾驶人黄X的违规驾驶导致。“这就意味着,醉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已断裂,不能直接以‘醉酒’为由排除工伤认定。”张万军强调,若机械适用排除条款,会忽视事故责任的实质划分,违背工伤认定“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是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核心要求。张万军分析,“合理时间”并非指固定的“下班即回家”,允许存在处理日常工作生活事务的合理间隔,但需结合路程距离、事务性质综合判断。本案中,徐X下午4时许下班,事故发生在21时17分,间隔超过4小时,且其前往的是妻弟家中用餐饮酒,并非处理紧急或必要的生活事务;从“合理路线”看,其工作单位与住所仅6公里,骑摩托车几分钟即可到达,而事故地点在反方向12公里处,与“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基本要求不符。“即便徐X前往妻弟家有正当理由,如此长的时间间隔和反向路线,也超出了‘合理’的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核心特征。”

 

对于熊X文主张的“因工外出”情形,张万军表示,法律规定的“因工外出”需满足“用人单位指派”或“工作需要”的核心要件。本案中,机械制造公司明确表示业务来源固定,无需员工拉业务,也未指派徐X外出商谈业务;熊X文提供的晏X良、陈X证言,要么是亲属证言且与此前调查矛盾,要么是证人当庭翻供称此前证言系“配合申报工伤”所作,均无劳动合同、业务往来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工伤认定中,主张‘因工’需提供有效证据,孤证或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足以支撑事实认定,这是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视:程序轻微违法的认定与后果

 

除事实认定外,行政机关的程序合法性也是本案审理的重点。益阳市人社局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但送达回证显示,该决定已于10月12日、14日分别送达熊X文和机械制造公司。“这种‘先送达后作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行为‘先作出后送达’的基本程序要求,属于程序倒置。”张万军指出,行政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更在于通过规范流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这一结果引发不少关注。对此,张万军解释,这涉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判断程序违法是否需要撤销,关键看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人社局的程序倒置问题虽存在,但不予认定决定的核心事实认定(徐X不符合工伤情形)有充分证据支撑,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问题并未影响对案件实体事实的认定,也未剥夺熊X文的申辩、举证等核心权利。“若仅因程序轻微违法就撤销已查清事实的行政行为,会导致行政资源浪费,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张万军强调,“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既指出了行政机关的程序瑕疵,督促其规范执法,又维持了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益阳市人社局此前已因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两次被撤销行政行为,此次又出现程序倒置问题。张万军建议,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中应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全面调查核实证据,规范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的流程;对于法院判决要求“补充调查”的内容,应切实履行调查义务,避免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作出相同行政行为。“工伤认定事关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必须秉持严谨、公正的态度,确保每一份行政决定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对于劳动者而言,张万军也提醒,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醉酒驾驶等危险行为;若因工作原因外出,应保留用人单位的指派通知、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事故后顺利主张工伤权益。“工伤认定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但这种保障建立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基础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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