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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开设专栏连载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

2026-01-21 15:47 次阅读

2.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审查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

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做好事实基础审查,这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也是实践中的难点。从司法实践来看,缺乏事实基础的认罪认罚,可分为两类:一是缺乏定罪事实基础的认罪,如被告人被迫认罪、代人顶罪、冒名顶替等;二是缺乏量刑事实基础的认罚,如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严格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证据,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事实基础。如果事实基础存疑,可能存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放松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审查把关。比如,高某聚众斗殴案。被告人高某的朋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电话纠集高某等人斗殴,双方斗殴期间高某一直站在斗殴现场观看,未有其他行为,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受他人纠集到达案发现场,斗殴前未有共谋或准备行为,更未对斗殴双方有言语及肢体上的激励、挑衅行为;双方斗殴时,其从远处缓步走向斗殴现场并在距斗殴中心5米处站立观看,未有持械等威慑行为,未积极参与其中,未对聚众斗殴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不宜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只有聚众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故此,基于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应依法宣告其无罪。而不存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严格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刑事审判实务(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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