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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辩护指南(二)

2026-01-29 15:44 次阅读

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常见的过失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因主观罪过认定模糊、因果关系复杂、易与故意伤害(致死)等罪名混淆,导致案件定性与量刑争议频发。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团队带头人张万军教授,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执业逾二十年,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兼具学者与实务专家的双重身份。作为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张教授深度参与地方司法实践,尤其在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中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曾成功办理多起不予批捕、改变定性、罪轻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指南结合人民法院入库的过失致人死亡及关联案件裁判规则,从律师介入必要性、裁判规则梳理、辩护策略提炼三个维度,为实务办理提供专业指引,助力精准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定性辩护策略

定性辩护的核心是厘清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避免因罪名认定错误导致量刑失衡,结合前述改变定性裁判规则,重点从“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其他过失犯罪”“特殊场景定性辩护”三个角度展开。

(一)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否定伤害故意,争取降格定性

结合杨某案(2023-05-1-178-001)、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023-06-1-178-003)、刘某故意伤害案(2023-04-1-179-015)裁判规则,该类辩护的关键是证明行为人无伤害故意,客观行为无实质伤害危险,将罪名从故意伤害(致死)(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降格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主观层面:否定伤害故意,证明对伤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辩护律师可从以下角度举证:一是双方关系,如系邻里、朋友、亲属,无深仇大恨,案发系临时纠纷,无伤害动机;二是案发原因,如为琐事争执、日常打闹,无主动挑起冲突、追求伤害结果的意图;三是事后态度,如案发后立即施救、拨打急救电话、主动赔偿,反映其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无放任心理。例如,在朋友间争执致死亡案中,若行为人仅实施推搡行为,事后积极救助,可结合杨某案规则,主张无伤害故意,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客观层面:证明行为系轻微暴力,无实质伤害危险。辩护律师需结合行为方式、部位、力度、工具等因素,证明行为未超出日常争执范畴,无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实质危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论证:一是行为部位,未击打头、胸、腹等要害部位,仅针对四肢、肩部等非要害部位;二是行为力度,仅为推搡、掌掴、拉扯等,无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暴力行为;三是行为后果,行为本身未造成被害人当场受伤,死亡结果系后续意外(如倒地磕碰、诱发疾病)导致。例如,曹某浩案(2024-06-1-178-001)中,行为人因一般争执推搡他人致死亡,结合规则可主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

3. 反驳间接故意的认定:公诉机关常以“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仍实施”为由,主张间接故意。辩护律师需反驳“明知”要件,证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无明确认知,仅预见一般争执风险,而非伤害风险。例如,在饮酒后争执案中,可主张行为人因醉酒,对行为力度、后果的认知能力下降,无法预见推搡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主观上为过失而非间接故意。

(二)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其他过失犯罪:避免罪名竞合错误

结合廖某香案(2024-05-1-178-001)、乜某某非法行医案(2023-02-1-336-001)裁判规则,该类辩护的核心是根据行为属性、危害对象、法条竞合关系,选择适用较轻罪名或排除重罪适用。

1.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辩护:重点证明行为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辩护律师需举证行为针对特定对象、特定区域,无扩散风险,仅造成特定人死亡,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例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中,若抛物行为发生在封闭小区、针对特定仇人,无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可能,可结合廖某香案规则,主张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更高)。

2. 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区分辩护: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法条竞合,优先适用轻罪或特别法条。例如,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中,公诉机关可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律师需结合乜某某案规则,主张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法条竞合,优先适用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若行为人非法行医情节轻微,可主张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现罪刑相适应。

(三)特殊场景定性辩护:结合场景特征精准定性

结合奚某白案(2025-06-1-178-001)、谢某案(2023-06-1-178-001)、廖某某案(2023-06-1-178-006)裁判规则,针对特殊场景案件,需结合场景属性、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精准定性。

1. 暴力致落水溺亡案:重点审查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态度及是否采取救助措施。若行为人踢踹他人致落水后,立即呼喊、施救,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仅因过于自信未能避免,可主张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明知落水者无自救能力,仍放任其溺亡,需警惕被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辩护律师需重点固定救助行为证据,证明主观为过失。

2. 非道路机动车事故案:结合谢某案规则,辩护律师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无违规行为,或死亡结果主要由被害人违规导致,可主张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或无过失不构成犯罪。

3. 经营过程中过失致死亡案:如廖某某案中,药店经营者未审核药方致客户死亡,辩护律师需区分行为属性,若行为人无非法行医资质,仅为一般经营过失,可主张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以行医为业,涉嫌非法行医罪,需结合法条竞合规则,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罪名辩护。

三、罪轻辩护策略

罪轻辩护的核心是在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下,通过梳理量刑情节、精准适配裁判规则,争取“情节较轻”认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实现罪刑相适应。张万军团队结合前述量刑裁判规则,从因果关系原因力、注意义务层级、救助义务履行、被害人过错、其他酌定情节五个维度,构建系统化罪轻辩护路径,同时融入实务操作技巧,最大化降低量刑幅度。

(一)因果关系原因力辩护:弱化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权重

结合韩某案(2023-02-1-178-001)、高某路过失案(2023-06-1-178-002)、邱某潮案(2024-06-1-178-004)中“多因一果”“轻微暴力诱发特殊体质”的裁判规则,此类辩护的核心是通过论证行为人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弱,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1. 依托鉴定意见量化原因力大小:张万军团队在实务中发现,鉴定意见是认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的核心依据。针对轻微暴力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中“行为与结果的关联程度”表述,若鉴定意见明确“被害人自身疾病为死亡主要原因,行为人暴力行为为次要诱因”,可直接援引高某路过失案规则,主张降低行为人刑事责任。例如,在某案件中,团队通过邀请法医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中“诱因”的具体权重发表专业意见,论证行为人轻微推搡行为的原因力不足30%,最终促使法院认定为“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 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辩护律师需梳理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介入环节,论证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突发性,切断行为人行为与死亡结果的直接关联。例如,行为人推搡被害人后,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倒撞击头部死亡,此时可主张“路面湿滑摔倒”为独立介入因素,行为人推搡行为仅为间接原因,结合韩某案“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规则,争取从轻处罚。实操中,可提交现场勘验笔录、天气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佐证介入因素的独立性。

3. 排除“刑法因果关系”的民事化认定:部分案件中,公诉机关易将民事因果关系直接等同于刑法因果关系,辩护律师需予以反驳。例如,行为人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害人情绪激动后自行服用农药死亡,此时需论证行为人争执行为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无刑法因果关系,仅存在民事层面的诱因关联,结合邱某潮案规则,主张对死亡结果仅承担次要责任,酌情从轻处罚。

(二)注意义务层级辩护:结合义务高低适配量刑幅度

依据洪某案(2023-06-1-178-005)“业务过失注意义务高于一般过失”的裁判规则,辩护律师需先明确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层级,再结合义务履行情况调整量刑预期,实现精准罪轻辩护。

1. 一般过失案件:针对日常纠纷、生活琐事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因行为人注意义务为一般社会公众标准,辩护律师可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疏忽程度轻微”两个角度辩护。例如,在家庭纠纷推搡致亲属死亡案中,可举证行为人平时与被害人关系和睦、案发时无过激行为、已及时停止争执等,论证其疏忽大意程度显著轻微,结合司法实践中“家庭内部纠纷引发、情节较轻”的裁判惯例,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张万军团队曾办理一起兄弟间争执致死亡案,通过提交亲属谅解书、邻里证言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 业务过失案件:针对作业、经营、执业过程中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因行为人具有专业身份,注意义务标准更高,辩护律师需重点论证“已履行基本业务注意义务”“违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直接关联”。例如,货车司机在装卸货物时,因收货人违规靠近车辆导致碾压死亡,辩护律师可提交车辆操作记录、现场警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司机已履行停车警示、观察周边环境等基本义务,死亡结果主要因收货人违规行为导致,结合洪某案规则,主张降低量刑幅度。同时,可援引行业规范、操作流程等文件,佐证行为人已尽到与自身专业能力匹配的注意义务,弱化主观过失程度。

3. 注意义务减免情形:若行为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全部注意义务,可主张减免责任。例如,医生在紧急抢救过程中,因患者病情突发恶化、医疗设备临时故障导致死亡,辩护律师可举证抢救流程合规、客观条件受限等事实,主张降低注意义务标准,酌情从轻处罚。

(三)救助义务与事后态度辩护:以积极行为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结合李某、王某兵案(2024-06-1-178-003)“履行救助义务可酌定从轻,不履行则从重”的裁判规则,事后态度是法院评价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罪轻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1.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辩护:辩护律师需全面固定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的证据,包括拨打急救电话记录、现场施救行为证言、陪同就医记录等,论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主观恶性较小。例如,行为人踢踹他人致落水后,立即呼喊他人救助、下水施救、拨打120急救电话,即便最终被害人死亡,也可结合奚某白案(2025-06-1-178-001)规则,主张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反映出无放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酌情从轻处罚。张万军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收集急救中心通话记录、现场目击者证言、施救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强化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2. 主动赔偿与谅解的辩护:过失致人死亡案中,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甚至可能影响“情节较轻”的认定。辩护律师需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协助行为人足额赔偿、真诚道歉,争取获得书面谅解书。实操中,团队会结合案件因果关系原因力、被害人过错等情况,制定合理赔偿方案,同时向被害人近亲属释法明理,说明行为人主观过失程度、家庭状况等,最大限度争取谅解。例如,在某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中,团队促成行为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0万元,获得谅解书,结合鉴定意见中“行为原因力较弱”的结论,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 事后自首、坦白的辩护:行为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律师需及时梳理行为人到案经过、供述内容,对接侦查机关固定自首、坦白证据。例如,行为人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争执、致害过程,辩护律师可主张认定自首,结合其他从轻情节,争取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四)被害人过错辩护: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比例

结合前文“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可减轻行为人责任”的规则,辩护律师需举证被害人在案发前、案发中存在过错行为,论证该过错是诱发案件、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从而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

1. 案发前过错:包括主动挑衅、言语辱骂、实施轻微侵权行为等。例如,被害人长期对行为人进行辱骂、骚扰,行为人在争执中推搡被害人致其倒地死亡,辩护律师可提交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长期挑衅行为,行为人系激情之下实施行为,主观过失程度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张万军团队办理的H某案中,通过举证涉案人员无视危险区域警示、贸然进入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成功争取不予批捕,正是被害人过错辩护的典型应用。

2. 案发中过错:包括主动发起肢体冲突、违规操作、忽视自身安全等。例如,在非道路机动车事故案中,被害人无视交通警示、横穿作业区域被车辆碾压死亡,辩护律师可结合谢某案(2023-06-1-178-001)规则,提交现场警示标志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明显违规过错,行为人已尽到合理观察义务,从而减轻责任。又如,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先持械攻击行为人,行为人在防卫推搡中致被害人死亡,可主张被害人存在先行侵权过错,行为人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酌情从轻处罚。

3. 过错程度量化:辩护律师需结合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程度,量化被害人过错比例,为法院量刑提供参考。例如,被害人过错为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行为人过错为次要原因,可主张对行为人减少30%-50%的量刑幅度;若被害人过错为次要原因,可主张减少10%-30%的量刑幅度。实操中,可结合鉴定意见、案件事实,制作过错程度分析表,直观呈现辩护观点。

(五)其他酌定情节辩护:全方位挖掘从轻空间

除上述核心情节外,辩护律师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挖掘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形成罪轻辩护合力。

1. 初犯、偶犯与人身危险性辩护:若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可举证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工作单位评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论证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犯可能性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例如,某农民工在工地作业时因疏忽致工友死亡,团队提交其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记录的证据,结合赔偿谅解情节,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2. 案发情境的特殊性辩护:针对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朋友争执等引发的案件,可主张案发情境具有偶然性、突发性,行为人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司法实践中“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裁判导向,争取从轻处罚。例如,在亲属间因赡养问题争执致死亡案中,可论证案件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行为人主观无恶意,且已获得其他亲属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认罪认罚从宽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律师需协助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结合案件情节,与检察机关协商确定合理的量刑建议。实操中,团队会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同步提交其他从轻证据,争取检察机关提出更宽缓的量刑建议,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

结语

  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刑事辩护,既是对法律适用精准度的考验,也是对刑辩律师实务能力与经验的综合考量。从主观罪过认定、因果关系梳理,到罪名区分、量刑情节适配,每一个环节都需紧扣司法裁判规则,结合个案实际精准发力。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深耕此类案件多年,始终秉持“主客观相统一”“罪刑相适应”的核心原则,以“理论+实务”双轮驱动,构建了“无罪-定性-罪轻”的全维度辩护体系,既注重依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提炼裁判规律,为辩护意见提供坚实支撑,也强调精细化办案,从证据审查、辩点提炼到庭审攻防,每一步都精益求精。

  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复杂性的在于,多数案件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存在大量模糊地带——轻微暴力与特殊体质的叠加、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主观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业务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分,这些都为辩护提供了广阔空间。作为刑辩律师,既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更要深入理解司法裁判的逻辑,善于从案件细节中挖掘有利辩点,从证据链中寻找突破方向,同时注重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当事人而言,遭遇过失致人死亡案指控后,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团队介入至关重要。专业律师能够在侦查阶段及时固定有利证据、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提出辩护意见、影响案件走向,在审判阶段高效开展庭审攻防、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张万军团队始终坚信,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人生与家庭,唯有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深耕细作,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力量。

未来,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将继续总结过失致人死亡案及各类刑事案的辩护经验,紧跟司法实践动态,优化辩护策略体系,以更专业的能力、更精准的辩护,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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