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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法律师:刷脸考勤、微信记录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25-11-04 23:34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系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鸡西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王某甲经人介绍,在由某甲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中从事力工工作,工作期间通过某丙公司设置的设备进行刷脸考勤。后双方因关系确认问题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甲公司与王某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包括:1. 案涉工程劳务系分包给某丙公司,王某甲系某丙公司员工;2. 王某甲的刷脸考勤设备属于某丙公司,显示其为某丙公司劳务人员;3. 某甲公司未向王某甲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无考勤记录等;4. 提交了某丙公司出具的劳务费证据,试图证明王某甲及现场管理人员王某乙均系某丙公司人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核心裁判理由在于:首先,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劳务分包,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其次,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经招聘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某甲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认“经聘用介绍,王某甲到某甲公司的工地提供劳务”,其法定代表人曾与王某甲协商工伤待遇,以及其本方证人王某乙自认为某甲公司员工等事实,均强化了这一认定。对于某甲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意图证明王某甲属于某丙公司的证据,法院认为与该案其他证据及某甲公司先前的自认相矛盾,故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与王某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黑民申262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其员工的自认、以及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证据,均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事后提交的、与先前自认及已查明事实相悖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综合审查”原则:穿透形式看实质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综合审查”原则,即不拘泥于个别形式要件,而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出发,全面、客观地审查所有在案证据。

(一)劳动关系的本质:从属性是核心

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关键在于其“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下提供劳动;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取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报酬,其生产资料多由用人单位提供。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对这一核心特征的把握:

管理从属性的体现:王某甲由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乙招聘至其工地工作,这表明王某甲进入了某甲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接受了其工作安排和管理。刷脸考勤行为本身,无论设备由谁设置,其功能是用于管理在特定工作场所(某甲公司工地)提供劳动的人员,这强化了王某甲受某甲公司管理的表征。

经济从属性的佐证:虽然某甲公司辩称工资非其直接支付,但劳务分包关系下的资金流转方式,并不必然切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联。关键在于谁是劳动报酬的最终负担者以及谁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王某甲在某甲公司的项目中提供劳动,其劳动成果构成了某甲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的自认具有强力证明效:某甲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载明“经聘用介绍,王某甲到某甲公司的工地提供劳务”,这属于诉讼过程中的自认,对某甲公司自身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其法定代表人出面与王某甲协商工伤事宜,也间接承认了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这些行为都比其在再审阶段提交的、由关联公司出具的单方证据,证明力更强。

(二)书面合同缺失时,证据链条的构建

当书面劳动合同缺失时,劳动者和仲裁机构、法院需要依靠一系列证据来构建事实链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实践,均认可多种证据形式的证明力。

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本案中的“刷脸考勤”即属于电子化考勤记录的一种形式,是证明劳动者出入工作场所、接受管理的重要证据。

证人证言: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特别是用人单位一方员工作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言(如王某乙自认为某甲公司员工),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电子证据: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中的聊天记录,若内容涉及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工作汇报、请假协商等,能够清晰地反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这些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强力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未缴纳社保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工资,在建筑行业等特定领域较为常见,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探究实质法律关系。

本案中,正是微信记录、证人证言、考勤行为、公司自认等多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使得法院得以穿透劳务分包等外部形式,认定某甲公司与王某甲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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