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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晴天修雨棚受伤属工伤吗?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2026-01-29 10:56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诉人羿某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阳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与被上诉人杨某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诉至法院,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经审理查明,杨某于2022年10月24日起在羿某公司从事标牌打磨、雕刻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羿某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提供食宿,杨某日常工作受公司指派管理,请假需履行报备手续。2023年4月12日上午10时许,杨某在公司内受伤,当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就医,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其系工作时搬楼梯不慎扭伤右肘部,诊断为“右肘部外伤,右桡骨小头脱位”。

 因双方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杨某于2023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羿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民事诉讼,经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确认双方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羿某公司诉讼请求。2024年6月11日,杨某向平阳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当日受理后,向羿某公司送达协助调查及举证通知书,并分别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员工黄某及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024年8月6日,平阳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依法送达双方。

 羿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三工”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杨某受伤发生在法定工作日,受伤后及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并就医,现有证据可推定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平阳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羿某公司诉讼请求。

 羿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是当日天气预报为多云,杨某晴天修理雨棚缺乏合理性,平阳县人社局未调取气象数据排除怀疑,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程序违法;二是平阳县人社局仅依据杨某单方陈述及病历认定“工作原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行政机关应先对“三工”要件完成初步证明,在双方均无直接天气证据时,应结合常理判断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平阳县人社局答辩称,已通过调查确认杨某受伤时间、地点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羿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当日请假或非因工作受伤,且已充分告知其举证义务,羿某公司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杨某答辩称其确系修雨棚收梯时受伤,劳动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伤残情况亦符合工伤鉴定标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原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平阳县人社局结合调查笔录、生效裁判文书、就医记录等证据,认定杨某系修雨棚收梯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羿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杨某非因工受伤承担举证责任,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交证据,诉讼中提交的天气预报截图即便真实,也无法否定晴天修雨棚的合理性及工伤性质,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羿某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555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调查核实的证据,认定职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证据,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工伤性质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撤销工伤认定及原审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工伤认定“三工”要件的司法认定逻辑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工伤认定“三工”要件展开,尤其是“工作原因”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为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的关键标尺,“三工”要件的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规则及立法精神综合判断,不能简单机械适用法条。

 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来看,本案中双方对杨某受伤地点在羿某公司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杨某日常工作受羿某公司管理,请假需报备,而羿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受伤当日已请假或存在擅自离岗情形。结合杨某受伤时间为工作日上午10时许,且受伤后立即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并由其陪同就医的情节,法院推定该时间段属于工作时间,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原则——即不仅包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还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工作间隙合理活动时间,只要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脱离工作岗位,均可认定为工作时间。

 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难点,也是本案争议焦点。羿某公司以当日为晴天为由,主张杨某修雨棚缺乏合理性,进而否定“工作原因”。但从生活常理及企业管理实际来看,雨棚作为企业设施,其日常检修、维护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配套工作,并非仅在雨天才能进行。晴天对雨棚进行检修、加固,反而符合预防性维护的合理需求,不能以当日无雨就否定修雨棚行为的工作属性。平阳县人社局结合杨某陈述、医院就医记录、对公司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综合认定杨某系修雨棚收梯时受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认定并非孤立依据单方陈述,而是结合多项证据相互佐证,符合“工作原因”认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张万军律师认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不应局限于直接从事本职工作,还应包括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以及用人单位指派的其他合理工作任务。只要职工行为与用人单位利益存在关联性,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实施,就应纳入“工作原因”范畴。本案中,修雨棚属于企业设施维护工作,即便超出杨某日常标牌打磨、雕刻的本职工作,只要该工作系用人单位安排或默许,就应认定为工作原因。羿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某修雨棚系个人行为,也无法否定该行为与企业经营的关联性,其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工伤保险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本案的另一核心法律问题的是工伤保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确立了工伤保险行政认定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一般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有所区别,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从立法目的来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与用人单位相比,在证据收集、保存方面处于明显弱势。职工受伤后,相关工作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若要求职工对“三工”要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可能导致大量工伤职工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合法保障,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确立用人单位对“非工伤”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具体到本案,平阳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依法向羿某公司送达协助调查及举证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若认为杨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充分保障了其举证权利。但羿某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未提交任何证据,直至诉讼阶段才提交天气预报截图,且该证据仅能证明当日天气情况,无法直接否定杨某受伤与工作的关联性,更不能证明杨某系因个人原因受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羿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采信平阳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完全免除职工的举证义务。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仍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时间、地点及受伤事实,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才转移至用人单位。本案中,杨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劳动关系)、医院就医记录(证明受伤事实及原因)、调查笔录(证明受伤时间、地点)等证据,已完成初步举证,而羿某公司未能提交反驳证据,自然应承担不利后果。

 张万军教授指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职工受伤证据不足就可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甚至拒绝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证据,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获得司法支持,还可能面临更多法律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用人单位还可能因未依法缴纳社保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即便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需承担工伤保险相关义务。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安全管理等制度,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工伤保险纠纷。同时,在发生职工受伤事件后,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报告,及时就医并保留好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认定产生争议,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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