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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婚姻法律师:婚内财产约定不算数?离婚抚养权、损害赔偿怎么判?

2026-03-15 21:37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201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下女儿李女士。本以为是相守一生的开始,可婚后两人总因家庭琐事吵得不可开交,感情慢慢走到了尽头。2025年1月,王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来主动撤诉,但撤诉后就搬离了两人共同的家,和李先生开始分居。

分居期间,李先生租了房子开起汉堡店,王女士则经营着一家汉堡披萨店,两人各自生活、互不干涉。2025年9月,王女士再次走进法院,坚决要求离婚,核心诉求很明确:和李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自己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同时因为李先生婚内出轨,要求他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案件诉讼费由李先生承担。

面对起诉,李先生倒是同意离婚,但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女儿得由他抚养,而且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双方各执一词,庭审中围绕财产、抚养权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中发现,两人早在2023年5月就签过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里面写得明明白白: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浦南花园34栋409室的房子,连同屋里的装修、家具、家电,全部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自愿无偿帮王女士还这套房子的按揭贷款,直到贷款还清;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汽车,是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存款(协议里没填具体金额)归王女士,之后两人各自名下新增的存款,也归各自所有;协议生效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全由李先生承担,生效后各自借的债,自己负责还;各自买的个人物品归自己,一起买的东西,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份额。

为了证明李先生婚内出轨,王女士拿出了一堆证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还有短信、微信、快手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显示,李先生多次给一个备注“随你意”的账户转钱,金额还有“520”“1314”这种明显带有暧昧意味的数字,加上给对方买项链的钱,总共花了9593.4元。

李先生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否认,但辩解称,自己是怡家电器的营业员,这些转款可能是同事的客户打过来的,他只是帮忙转到店里,根本不认识王女士说的“张诗云”,还有一笔6463元的转账,他记不清用途了,但肯定不是给婚外第三者的。

庭审中,两人也透露了各自的收入情况:王女士说自己开的汉堡披萨店,每年净收入有六七万元;李先生则表示,自己在电器店上班,每个月工资大概3800元。

除了房子,两人还为两件首饰吵得不可开交。王女士说,自己三十岁生日前一个月,买了一枚价值19500元(46.51克)的手镯,钱是自己母亲和李先生母亲各给了10000元,算是给她的生日礼物,属于她个人的东西,可惜搬离的时候弄丢了。李先生则说,只听王女士母亲提过要给10000元,至于到底给没给,他不清楚,不认可这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

另外,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还买过一枚价值4586元(约7.1克)的手链,王女士说搬离时也弄丢了,但李先生不相信,坚持认为这手链是两人一起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分割。同时,李先生还拿出两人的银行卡流水,说里面有转账差额,要求分割,还觉得王女士没交全流水,申请法院调取王女士的银行记录。

综合所有证据和庭审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一、准予王女士和李先生离婚;二、女儿李女士由王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号前给王女士1000元抚养费,直到李女士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三、浦南花园的房子及屋里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归王女士所有;四、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李先生3000元手链分割款;五、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王女士承担。

案例来源:江苏省淮安市某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4民初9082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1. 夫妻双方两次起诉离婚,一方态度坚决,另一方明确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准予离婚;2.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父母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子女性别及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权益;3. 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4.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一方主张财产丢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不予采信;5. 主张婚内出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仅提交暧昧聊天记录及少量特殊数字转账,不足以认定构成重大过错,对该请求不予支持;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若一方主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无剩余,另一方未举证证明存在剩余财产或恶意转移财产情形的,对其分割请求不予支持;7. 第三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可另行提起诉讼,不影响离婚案件中对夫妻财产的处理。

二、婚内财产约定≠一纸空文,这些细节决定它是否有效

本案中,李先生最不服气的就是那份《婚内财产协议书》——他觉得房子首付款和装修款是自己母亲出的,房子就该有他母亲的份,协议里说房子归王女士,不算数。这也是很多夫妻离婚时都会遇到的问题:婚内签的财产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解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早就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关键是,这个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得按约定来。

“回到本案,王女士和李先生签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的,李先生自己也承认协议是真的,里面的条款也没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房子、汽车的归属,债务的承担,都是双方自己的意思,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况,所以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两人都有约束力。”张万军教授说,法院按协议判房子归王女士,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李先生说的“母亲出资,房子该有母亲份额”,张万军教授也给出了明确说法:首先,房子已经办了不动产登记,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外能对抗第三人;其次,李先生母亲的出资,要是没明确说只赠给李先生一个人,也没说要占房子份额,就视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就算明确赠给李先生,也不影响夫妻双方签的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只要合法,就优先适用。

张万军教授提醒,现实中很多人都有个误区,觉得婚内财产协议“说了不算”,尤其是涉及父母出资的房子,总觉得父母出钱了,就有权说了算。其实不是这样的:父母出资的财产,没明确约定归属,就是赠给夫妻两人的;就算约定归一方,夫妻也能通过婚内财产协议,进一步确认或变更归属,只要是双方自愿,法律就认可。

还有本案中争议的手镯和手链,也和婚内财产协议有关。张万军教授分析:“协议里说‘各自购买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手镯是王女士生日时,双方母亲赠给她的,用来买个人饰品,明显是她的个人财产,就算丢了,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手链是两人婚内一起买的,不属于‘个人物品’,就得作为共同财产分。王女士说手链丢了,又拿不出证据,法院肯定不采信,结合手链价值,还有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判王女士给李先生3000元,既合理又合法。”

另外,李先生要求分割王女士分居期间经营汉堡店的收入,也被法院驳回了。这也是因为婚内财产协议里约定,“各自名下新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王女士分居后开汉堡店的收入,属于她名下的新增存款,自然归她个人所有,李先生没权利要求分割。

三、离婚必争3大焦点:抚养权、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怎么判?

除了财产分割,离婚时最容易吵翻的,就是抚养权、抚养费,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很多人都不清楚,法院判这些问题的依据是什么,结合本案的判决,张万军教授给大家讲清楚其中的门道,普通人也能看懂。

先说说抚养权——这是离婚案件中,父母最看重的问题。张万军教授说,《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妈妈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就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孩子满八周岁的,必须尊重孩子的意愿。这就是法院判抚养权的核心依据,不是看谁有钱,而是看谁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女儿李女士已经9岁了,满八周岁,法院肯定会问她愿意跟谁。而且李女士是女孩,跟着妈妈生活,在生活照料、心理疏导上更方便;王女士开汉堡披萨店,每年有六七万净收入,收入稳定,有能力抚养孩子;而李先生每月工资只有3800元,收入相对较低。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判孩子归王女士抚养,就是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很多家长觉得,自己有钱就能拿到抚养权,这其实是错的。”张万军教授说,法院判抚养权,会综合看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习惯、亲子关系等。比如,孩子一直跟着一方生活,突然改变环境对孩子不好,法院就会优先考虑这一方;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赌博、酗酒,也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再看抚养费——王女士要求李先生每月给2000元,法院最终判了1000元,这不是随便定的数。张万军教授解释,抚养费的数额,主要看三个方面:孩子的实际需要(比如吃饭、上学、看病的钱)、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李先生每月工资3800元,收入不算高,而当地的生活水平,加上孩子的基本需求,每月1000元已经能满足基本开销了,所以法院酌定了这个数额。“抚养费不是固定不变的,”张万军教授补充,“如果以后孩子上学、看病需要更多钱,或者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条件变差,双方可以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不成,也可以再起诉到法院。而且抚养费一般要给到孩子18周岁,要是孩子18岁后还在上学,没能力独立生活,父母还是要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说说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王女士的诉求里,最可惜的一项,最终被法院驳回了。很多人都觉得,只要对方婚内出轨,就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这是个常见的误区。

张万军教授明确表示,《民法典》里规定,只有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单纯的“出轨”,不一定能拿到赔偿,得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这种严重程度,才算重大过错。

本案中,王女士只拿出了暧昧聊天记录,还有几笔加起来不到1万元的特殊数字转账,李先生又对转账用途作了辩解,虽然辩解的可信度不高,但王女士没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李先生和别人重婚、同居,所以法院没法认定李先生有重大过错,只能驳回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提醒大家,要是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证据,比如对方和第三者同居的照片、视频,或者重婚的证明,光有暧昧聊天、少量转账,是不够的。”张万军教授说。

还有李先生要求分割银行卡转账差额、申请调取王女士流水的请求,也被法院驳回了。张万军教授解释,离婚时,法院只处理双方现存的共同财产,夫妻婚内的转账,要是一方说钱已经用于家庭生活,而且没有剩余,另一方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有剩余财产,或者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就不会支持分割请求。本案中,王女士说转账都用在家庭开销上了,李先生没证据反驳,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最后,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给大家提个醒:婚姻不是儿戏,能好好过就好好经营,真的过不下去要离婚,也别闹得太难看,理性处理财产和抚养权问题,多为孩子着想。签婚内财产协议时,一定要写清楚、写具体,避免以后扯皮;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一定要收集好证据,只有证据足,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有第三方(比如父母)对夫妻财产有异议,也不用在离婚案件里纠缠,可以另行起诉,这样更高效、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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